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委托代理终止:    (1)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;    (2)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;    (3)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    (4)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;    (5)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、非法人组织终止。

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:    (1)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;    (2)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;    (3)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;    (4)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,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。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、非法人组织终止的,参照适用前款规定。

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法定代理终止:    (1)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    (2)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    (3)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;    (4)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